重慶市鄉鎮農貿市場建設規范

?2020-03-23 09:49
為提升完善鄉鎮商貿功能,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加快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特制定本規范。
一、規劃布局要求
鄉鎮農貿市場可按建筑面積50-100㎡/千人(服務人口量)標準規劃配置;也可根據當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劃確定其適宜的規模,以滿足鄉鎮群眾日常生活需要。
人口較少的小鄉,經營面積應為500㎡以上;
鄉鎮總人口3萬人以上的,經營面積應為1000㎡以上。
二、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一)建筑結構。一般應建成封閉的室內市場,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混結構,層高應不低于4m。 特殊情況也可采用大跨度、大空間的鋼架結構交易大棚。
(二)地面及墻體。市場地面應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溝)傾斜。敞開式棚架建筑市場周圍應有圍墻或相應建筑物圍欄,圍墻應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內市場的內墻宜貼墻磚,高度應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場應設置2個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寬度應不小于4m;市場主通道寬度應不小于2m,次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5m,有條件的市場可單設進出貨出入口。
市場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間應設臺階的,應同時設置無障礙通道。
室內市場通道上方應設置懸掛應急疏散警示牌裝置。
(四)停車場。應根據市場規模相應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地面應硬化,停車場面積不小于市場建筑面積的5%,有條件的市場可為經營戶和消費者分設停車場。
(五)衛生設施。市場應設置公共衛生間,可按2-3個/千人(市場內日平均人口流動數量)的標準配置廁位(含市場外50m內公共衛生間的廁位),公共衛生間不得設在熟食區域,有條件的市場可以設置1-2個無障礙廁位。
市場應設置垃圾池或一定數量的帶蓋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條件的可設置垃圾中轉密閉間。
市場應設置一定數量的防鼠、滅鼠設施設備。
(六)給排水設施。市場內應配備合理的供水系統,水產品供水應到攤位,畜禽肉類供水應到畜禽肉經營區,宰殺間、現場食品加工間等應供水到專間。市場內應設置供消費者使用的自來水供水點。
市場內部排污管道(溝)應單獨設置,自成系統,不與連體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溝)應盡量采用直排式,減少彎道且應有合理坡度。當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統的,市場排污管道應與其聯通。
市場柜臺外側或內則應設置排水槽(槽寬宜為8-12cm,深
度宜為3-5cm,底部應呈弧形)或明溝(斷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蓋隔柵蓋板,宰殺間、現場食品加工間內應設置下水管道。水產、畜禽肉類污水排放口應設隔離過濾設施。
市場內應配備清潔墻面地面和設施設備的沖洗裝置。
(七)供電設施。市場應配備滿足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有條件的市場宜設獨立的配電室。
市場應統一合理布線,有條件的市場宜穿管暗敷,并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市場應統一配備照明燈,室內市場應設置應急燈。
用水較多的區域應采用防水電源開關和防潮型照明燈具,燈具防護罩應為防爆型制品。
市場內照度應不低于100lx,專間內照度應不低于200lx。
(八)通風設施。室內市場應達到良好的通風條件,有條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風機,宜按建筑面積1000㎡安裝不低于2KW,1000㎡以上每增加100㎡相應增加功率300W的標準配置。
宰殺間、現場食品加工間內應配備獨立的通風換氣裝置。
(九)消防設施。市場內應按照國家對消防有關規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帶、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符合消防規范的要求。
三、經營設施建設要求
市場應按蔬菜、果品、糧油、干貨調味品、水產品、禽蛋、
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日雜、百貨等商品大類科學分區,合理布局各攤位。生熟、干濕、鮮活經營區之間應有通道分隔。應有農民直銷蔬菜、水果、禽蛋等的專門區域,面積不少于市場經營總面積的20%。
水產品區與其他食品加工經營區間距應不小于5m或設有效的物理隔離;食品攤位距離衛生間的距離應不小于5m,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攤位距離活禽攤位和衛生間應在10m以上。
(一)攤位。攤位設置應整齊劃一,臺面、柜臺外立面及外沿擋水凸邊應光滑平整;攤位高度宜為70-80cm,擋水凸邊應不低于5cm,臺面尺寸宜為長100-200cm,寬80-100cm。各攤位應統一設置攤位號牌、價格牌及相關證照的懸掛裝置,高度宜為1.8-2m。價格牌、攤位號牌等標識牌應統一制作。
1.蔬果攤位。宜采用斜面或階梯擺放式設計。
2.畜禽肉攤位。面積應不低于1.4㎡,應統一配置操作臺、砧板、掛架等專用器具。有條件的宜設置專間,配置空調、冷藏柜。
3.水產品攤位。地面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有條件的宜鋪設防滑地磚。應統一配置操作臺、砧板、蓄養池或不銹鋼盤、冷藏柜或冰臺等專用器具。活水魚銷售可在魚池、魚缸前設擋水板,擋水板高于魚池、魚缸20cm。
4.熟食、散裝醬菜、糕點類攤位。應配備全封閉式防塵、防蠅罩,有條件的宜設置營業專間,配備帶滑門的玻璃或有機玻
璃柜、加熱或冷藏設備、洗手池。
從事熟食、糕點、饅頭等現場加工的應設置加工間,配備相關設施設備,有條件的宜將加工間與營業專間分開。
有條件的攤位可以安裝空調,設置緩沖間供營業員洗手、更衣和消毒。
5.活禽宰殺攤位。市場活禽經營區應封閉或半封閉,且每一活禽攤位的存放、宰殺、銷售三區域應適當分離。存放活禽應使用籠子,籠底設置接載糞便的設施;應設有隔離的集中宰殺場所,配備照明、通風、加熱及給排水等設施設備。
(二)保鮮、計量經營器具設備。應根據《農貿市場管理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統一配備相應的保鮮和依法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及設備。市場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公平秤。
(三)管理服務設施設備
1.辦公設施。辦公室面積應能滿足日常管理及服務需要,受理投訴、索賠,調解糾紛,維護市場治安秩序,配備投訴電話、檔案管理柜等基礎設施。
2.服務設施。市場應設立導購圖、公示宣傳欄等公共服務設施;有條件的市場可以開辦門戶網站,配備上網端口和電腦等終端設備,設置便民服務區域,設置配鑰匙、小家電維修等攤位。
3.治安設施。有條件的市場可以配備電子監控等治安設施設備。
4.檢測設施。有條件的市場可以配備食品衛生檢測等設施;
從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場可以配備農藥殘留快速檢驗設施設備;從事水產品交易的市場可以配備檢測甲醛等化學物品的快速檢測設備。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發
 
 
文章來源:http://www.cq.gov.cn/zwgk/fdzdgknr/lzyj/xzgfxwj/szfbm_38657/ssww_38709/202001/t20200115_4752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