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菜市場標準化建設標準

?2019-08-16 14: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成都市菜市場建設的規范管理,進一步改善菜市場經營與購物環境,提高菜市場整體建設水平,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成都市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菜市場。

  第三條 本標準所指菜市場是指用于銷售蔬菜、水產品、糧油、肉類、蛋禽類、果品、熟食、副食干雜等農產品和食品,以零售經營為主的固定場所。

  第四條 菜市場建設應滿足城市規劃的要求,并遵循“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經濟適用、衛生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菜市場商品布置應分區明確、劃類歸市。按蔬菜類、水產品類、糧油類、肉類、蛋禽類、果品類、熟食類、副食干雜類等設置銷售區。  菜市場內不得設立蔬菜、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經營單位。

  第六條 菜市場建設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省有關法規、規范、規程的要求及規劃、交通、衛生、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選址與建設用地

  第七條 菜市場建設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食用農產品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與城市開發改造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具體的建設地點宜結合居住區服務中心,選在交通方便的相對獨立地段。其通道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紅線轉彎起點處不應小于70米。

  第八條 菜市場的建設地點應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質條件,場地附近應具有滿足菜市場使用的電源、給排水和交通條件。

  第九條 凡已規劃確定的菜市場用地和設施,以及建成使用的菜市場,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嚴禁占用城市道路建設菜市場。

  第十條 新建居民小區菜市場宜單獨建設,不宜與住宅建筑連體開發,可結合商業、娛樂設施整體開發。當與其他建筑連建時,應處理好同整體建筑物的關系,滿足市場使用功能的同時滿足相關規范及標準。

  第十一條 市區菜市場的建設規模,新區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舊城區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并根據規劃部門的要求確定適宜的建筑形式,核定規模類別,滿足市民日常生活的需求。

  第三章 規劃與建筑設計

  第十二條 室內式、棚頂式菜市場的建筑密度不大于50%,綠地率不作強制規定,應按標準設置停車場地,合理組織交通。主出入口前應留有適當集散地。連體式菜市場應滿足市場使用的功能,并與主體建筑同步報批。

  第十三條 交易廳、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間的結構形式,柱距不小于7.2米,市場內凈高應不低于4米。鋼筋混凝土結構的交易廳可與服務、辦公等設施合建多層建筑。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獨立式、連體式、棚頂式菜市場,在層數、高度、造型、色彩以及與其他用地、建筑的關系上,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第十四條 市場進、出口處應設護欄,禁止車輛進出。市場內通道應保持暢通,滿足經營與購物的需要。主通道寬度應不小于3米,購物通道寬度應不小于2米。

  第十五條 菜市場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市場應符合建筑消防的要求,依據規范劃分防火分區、設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每個防火區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安全出口凈寬應滿足規范要求,市場內通道上任意一點到安全出口距離不大于30米,以保證消防和緊急疏散的要求。

  第十六條 菜市場主出入口道路路面寬不宜小于7米,至少設兩個車行道出入口。停車場可獨立設置,亦可與其他建筑共用停車場。新建菜市場的停車場配置標準須符合規劃要求,舊城區補點或改造現有菜市場可適當放寬。

  第十七條 菜市場布局結構比例宜為:攤位面積55%、通道面積35%、輔助面積10%。

  第四章 配套工程設施

  第十八條 市場內地面、下水道應合理設計,排污性能良好。給排水設施除應符合建筑給排水設計標準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經營水產、熟食、肉類的攤位應供水到攤,且給水應單獨計量。菜市場內應設置沖洗地面的給水龍頭。

  2.市場內部的污水管道(溝)應單獨設置、自成系統,不應與建筑本體的污水管道共用。為確保通暢,方便市場污水管道清理和疏通,污水管道管徑不應小于300毫米,檢查井間距不應大于10米,窨井間距不宜大于10米。

  3.水產攤位前設置明溝,斷面尺寸不小于0.3×0.3米,上覆蓋板。其余攤位前設置明溝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處應設防鼠網罩。市場排水溝應用不銹鋼、PVC塑料、瓷磚等防污自潔性好的材料,寬度不小于20厘米,弧底深度不應小于15厘米。埋地排水管與明溝連接處應設置水封防臭氣溢出。腌、鹵熟食加工攤位的污水排放應設置除油池,經除油池除油處理后方可進入下水管道。

  4.排水系統要統一按環保要求經化糞池(三級過濾處理設施)處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檔)內排放污水要設置初級隔渣過濾設施,然后才能排入化糞池(三級過濾處理設施)。

  第十九條 菜市場應自然采光,并配置相應的照明設施。電氣設備除符合建筑電氣設計標準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市場交易大廳照明應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市場用電容量按20-40瓦/平方米的標準配置。照明燈采用高效燈具,節能光源。熒光燈應采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電感鎮流器。

  2.插座須采用防濺插座,每個攤位不應少于1個,水產攤位和鮮肉攤位不宜少于2個,原則上插座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5米;水產、鮮肉類每個攤位前至少安裝照明燈1只。

  3.熟食、家禽冷凍制品等營業房的照明燈具、插座,應根據經營戶不同需要安裝并設計量裝置。

  4.市場內電氣管線宜采用暗敷,電線必須穿管敷設。電線管采用阻燃硬質塑料管,硬質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設時,引出地面不低于0.5米的一段管路,應采取防止機械損傷的措施。

  第二十條 市場要配置完備的通風系統。市場具備出入口較多、自然通風可達到場內無臭味、空氣質量好等條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風方式。如自然通風不能保證衛生條件時,應設置機械通風。市場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要安裝不低于2.2千瓦抽送風機,10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相應增加0.22千瓦抽送風機設施。

  第二十一條 菜市場附屬設施規定。

  1.市場應設置公共衛生間。室內菜市場公共衛生間應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P1097-CJJ14087)》;棚頂式菜市場應在周邊設置公共衛生間,步行距離不應大于50米;衛生間不得設置在熟食經營區域內、建設標準不應低于二級標準,衛生間內應安裝排風扇。

  2.市場內部須按有關規定設置垃圾中轉密閉間,內設垃圾密封桶及沖洗設施。

  3.區級中心菜市場內須設置市場管理辦公室。居住小區級菜市場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綜合管理辦公室。

  4.有條件的菜市場內、輔助用房及周邊停車場地應設置安防監控系統,不留死角。

  第五章 場內經營設施

  第二十二條 市場經營設施既應滿足市場經營要求,又要符合市場衛生、消防疏散需要。

  1.攤位宜采用標準售貨臺。蔬菜、果品類每個攤位臺面不少于1.5平方米,平面尺寸長宜采用1.5-2米,寬宜采用0.9-1.2米,高度宜為0.7-0.8米。肉類每個攤位臺面不少于2平方米,平面尺寸長宜采用2-3米,寬宜采用1.0-1.2米,高度宜為0.8-0.9米。腌鹵類每個攤位不少于2平方米;熟食類每個攤位不少于3平方米;水產品類每個攤位不少于5平方米,其中塘魚池不少于1.5平方米;冰鮮海產品類每個攤位不少于4平方米;干雜類每個攤位不少于5平方米;三環路內冷鮮禽類每個攤位不少于15平方米,每個市場設1-3個攤位。

  2.鮮肉類攤位在鮮肉售貨臺前部或后部應設置直徑50毫米不銹鋼架,便于經營。

  熟食類攤位要有防塵、防蠅、防鼠、防蟑螂設施,營業面積不宜小于3平方米。銷售熟食食品的業戶應在封閉性營業房經營,并應瓷磚鋪設到頂,面積不小于8平方米。要有專用帶滑門的玻璃或有機玻璃柜,配置加熱或冷藏設施,不得露空售賣,如無專間,不得進行熟食分切。

  3.腌鹵店面必須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必須設有洗手、消毒設備,用腳踏式或自動感應式等非接觸式水龍頭;售賣間必須配置冷藏設備、空調、紫外線殺菌燈,防蠅、滅蠅、防鼠、防蟑螂、防塵及通風排氣等設施,設雙門柜式售賣窗,出入口設雙向彈簧門,裝飾燈應安裝在售賣間外。半成品(經腌制、調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凍食品)店面應配有密閉或保鮮設施。

  4.水產、冰鮮類每攤位必須設置操作臺,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臺底);冰鮮攤位要配有冷柜保鮮。干雜攤位應集中設置,并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卷閘門。

  第二十三條 售貨臺須整齊美觀,可用不銹鋼、釉面磚或其他整潔、易清洗的貼面(肉檔臺面可用聚丙烯塑料板鋪設);售貨臺面靠通道外側邊沿設擋水沿,普通售貨臺擋水沿高度不低于10厘米,魚、冰鮮、家禽售貨臺擋水沿不低于20厘米;地面應采用防水、防滑、易清潔的材料;內墻瓷磚貼面高度不宜小于2.0米。

  第二十四條 交易廳、棚內應有良好的沖洗、排水設施。污水排除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范和技術規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市場應分區布局合理。場內經營布局必須按商品種類分區,鮮、活、生、熟、干、濕商品嚴格分開。營業房的經營字號、門頭牌匾、廣告應按照統一標準制作,設計美觀。

  第二十六條 市場內應設立宣傳欄、公告欄、公平秤、詢問處、監督投訴箱、監督電話、宣傳櫥窗、中心菜價宣傳黑板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七條 市場內應設置市場招牌、分區布局導購牌、商品區域標志及攤位(店)號牌。分區布局導購圖、場牌應醒目美觀,商品劃行歸市應有明顯標志。市場內應設置有線廣播。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電子監控、有線電視、電子價格行情屏幕。

  第二十八條 菜市場應統一使用標準計量器具,每個攤位應統一設置臺架。

  第二十九條 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置蔬菜等食品質量檢測室,開展日常質量檢測工作,并將檢測結果在公示欄(牌)上公示。食品安全檢測室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的,室內應配置符合要求的檢測儀器、給排水和通風設備。

  第三十條 菜市場如果與住宅連建,應與居民活動場所和小區主出入口有適當距離,避免相互干擾。

  第三十一條 本標準由成都市建設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標準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文章轉自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618220&tn=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