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農貿市場建設,規范市場管理,維護交易秩序,提升服務水平,保障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鄉村集貿市場、臨時交易點、季節性臨時銷售點、社區農超、小區凈菜超市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交易為主,為買賣雙方提供經常性的公開、固定的交易場地、配套設施和服務的零售場所。
本辦法所稱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為食用農產品交易提供場地、設施以及服務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組織、協調轄區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商務、市場監管、城管綜合執法、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公安、應急、消防救援、財政等相關部門及各區縣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的張家界市管理協調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具體負責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的考核、指導、協調等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商務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商務部門是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監管責任,對轄區內監督管理工作負總責。商務、市場監管、城管綜合執法、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公安、應急、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及其周邊的監督管理,在鄉鎮、街道沒有設立監管派出機構的,應當采取依法委托行政執法權等辦法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沒有開辦者經營管理的,應當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承擔經營管理責任。
第五條鼓勵開辦者、場內經營者依法成立、加入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扶持、促進建設和提質改造,并將行政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七條市商務部門應當牽頭組織市市場監管、城管綜合執法、衛生健康等部門制定星級文明規范標準,開展對標評級工作,并鼓勵開展綠色市場認證工作。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科學布局,為建設預留空間。商務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合理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則編制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區縣人民政府在實施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市場、社區農超、小區凈菜超市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建設。
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征求商務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組織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并符合《湖南省改造規范》和《湖南省建設項目驗收規范》,集貿市場建設應當符合《湖南省鄉村集貿市場建設規范》。
第十條新建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建設專項規劃。
新建、改擴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有關規定以及建設要求和驗收規范,應當由資質單位進行設計、施工。
新建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新建、改擴建市場,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向所在地商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商務部門簽署意見,并經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進行初步選址后,各有關部門按照政策和項目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審查中須征求市場所在地商務部門意見或者須有商務部門參與審查。項目建成后,應當經驗收合格并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建設要求和驗收規范的市場,商務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督促市場開辦者實施提質改造。提質改造后經驗收合格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單個市場最高補助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外商投資者投資建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規給予政策扶持:
(一)建設與旅游、休閑、購物等行業相融合的現代化消費服務平臺的。
(二)利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實現智能支付、交易溯源、計量監管、價格監測等智慧經營和管理的。
(三)建設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設施,全面使用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和可重復使用菜籃子、布袋子的。
(四)采用冷鏈、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的。
第四章經營規范
第十四條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的證照。
開辦者如需歇業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商務、市場監管部門和場內經營者。
第十五條開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對經營內容、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環境衛生、計量管理、場內秩序、收費標準等經營管理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開辦者應當按照不少于總面積10%的比例在市場內設置本地農產品自產自銷區域。
在內臨時銷售自產農產品的銷售者,應當服從管理,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遵守市場經營秩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市場外的公共場地擺設食用農產品臨時攤點。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形成的占道市場,商務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依法依規予以取締。
確因無法滿足本地季節性自產瓜果銷售場地需求的,城管綜合執法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在市場以外的區域劃定季節性便民臨時銷售區,并向社會公布。臨時銷售區的管理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并落實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驗場內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以及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等資料,并留存相關復印件不少于六個月。
(四)對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
(五)定期對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六)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符合相關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建立并落實清洗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遵守區域隔離、定期休市的相關規定。
(七)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八)發現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市場監管部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是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并落實公共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主體責任:
(一)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建筑物、構筑物、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進行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并在內公布。
(五)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保障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六)按照規定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安防監控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一)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有關規定,及時清掃場地,保持場內整潔有序。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督促場內經營者分類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對垃圾進行分類和處理。
(三)對超出攤位(店面)范圍經營、亂潑亂倒、亂搭亂建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四)做好防疫消毒和病媒生物防控工作,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確保市場內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十條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一)按照農產品種類合理設置功能區,實行分區銷售。
(二)核驗和復印保存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等資料,對入場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進行登記。
(三)督促場內經營者按照規定亮照、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
(四)在明顯位置設置若干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方便消費者使用。對市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不得使用未申請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在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欄,及時公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和經營者信用等信息。
(六)及時勸阻、制止超出攤位(店面)范圍經營、亂搭亂建等行為,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價格欺詐、欺行霸市等違反經營秩序行為的,立即報告相關部門。
(七)建立消費糾紛調解機制,配合消費者協會和相關部門對消費投訴進行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相關許可(自產自銷農戶除外)。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指定的地點或者區域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攤位(店面)外經營或者堆放商品等物件。
(二)按照規定亮照、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三)不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四)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五)按照保證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并配備與之相適應的貯存設施。
(六)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經營或者提供宰殺加工服務的,應當符合動物疫病防控以及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肉品經營者應當在攤位(店面)明顯位置公示肉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不得銷售無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及肉類制品。不得在市場內屠宰豬、牛、羊等大型活畜。
(七)禁止利用進行野生動物非法交易、運輸、食用。
(八)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以及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九)履行攤位(店面)區域清掃保潔義務,及時清理攤位(店面)范圍內的垃圾、雜物、積水等,保持攤位(店面)衛生整潔及經營工具、商品和包裝干凈整潔、擺放整齊,不得亂潑污水、亂倒垃圾。
(十)不得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禁止使用明火作業、亂拉亂接電線和經營、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害市場公共安全的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商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依法對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形成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并按照各自職責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公布檢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商務部門負責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市場建設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
第二十四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實行登記注冊,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小餐飲、小作坊許可證,對市場經營秩序、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計量等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無照經營和價格違法等行為。
第二十五條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周邊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將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納入數字化城管監督范圍,實行實時動態監管,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的畜禽類屠宰和檢驗檢疫、動物防疫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林業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內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督促,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對農及其周邊治安秩序、周邊道路停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應急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一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對獎補資金支出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消費者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組織的投訴、舉報,并按照規定時限告知處理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未設置公示欄或者未及時公布信息的。
(二)未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
(三)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
第三十五條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動物、動物產品不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未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或者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少于六個月的。
(二)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和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以及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負有農貿市場監管職責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責任和問責。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內實施情況變化時,由市商務局按程序組織修訂。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zjj.gov.cn/c2284/20210910/i622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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